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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与武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及原审被告郑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封市锦花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路桥西头。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锦花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呼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呼某为与被上诉人武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及原审被告郑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封市锦花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呼某。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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