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路桥西头。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锦花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呼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呼某为与被上诉人武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及原审被告郑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封市锦花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呼某。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