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永兴县维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曹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朱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曹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务农,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永兴县生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某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