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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丙、朱某丁、曹某戊、李某、黄某、永兴县生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永兴县维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曹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朱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曹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务农,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永兴县生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某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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