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生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被执行人齐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被执行人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妻。

被执行人齐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子。

被执行人齐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女。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齐某戊、刘某己、齐某庚、齐某庚在安乡X村享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