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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荥阳市X路的“联方电脑”店内,明知赵某飞(另案处理)出售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是盗窃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3280元,现赃物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销赃人赵某飞供述,失主陈述,荥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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