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1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报警称有人打架。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指导员李某带领民警赵某及所内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到滑县X村,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对王庄派出所人员吵骂,拒不配合王庄派出所人员工作。被告人邢某某在警车内把王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刘某右手及右上臂踢伤,又在王庄派出所院内用威胁的言语吵骂。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邢某X、李某、赵某、张某、宋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影像资料,被告人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常永前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