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x。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x。
被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
被执行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一中职工,住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丁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78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