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5月23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戊在邮政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戊在邮政银行的存款1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