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被告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诉被告路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在2012年1月6日开庭审理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XX负担。
审判员钱正荣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