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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XX诉被告路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被告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诉被告路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在2012年1月6日开庭审理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XX负担。

审判员钱正荣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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