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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原告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廖XX,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X村X号。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以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审判员丁世明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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