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
被告栗XX。
原告屈某诉被告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被告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2011年10月19日原告的父亲突发脑溢血住院,被告不肯拿钱,并拿着原告的工资卡、身份证等不给原告,后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才给了原告4500元,被告对待老人不尽孝道。另外,被告不信任原告,对原告实施诋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婚后共同财产存款约50000元,双方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告父亲住院时,其当天就交了4500元,同时自己的孩子也得了病,做胃镜每次都要花500元。另外,原告的父亲有两个儿子,都有义务赡养老人,但原告的父亲看病后报的医疗费都给了原告的弟弟。为了不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0年X月X日生育一子屈某X。2011年春节前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2月22日,原、被告重新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9日原告父亲患脑溢血住院治疗,被告在支付医疗费4500元后,因担心原告父亲的医疗费让原告一方承担,拒绝支付其余医疗费用,并且不支持原告支付医疗费,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嗣后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在对待原告父亲看病的事情上自己做错了,愿意改正,并表示为了孩子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相濡以沫,共建美满家庭。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理解与沟通,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庭审中,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亦应增加对被告的理解,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