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本科文化,北湖区信用社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桂阳县人,大专文化,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某在3日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侯某某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存款x.03元(含诉讼费417.00元、执行费1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37.0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