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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本科文化,北湖区信用社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桂阳县人,大专文化,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某在3日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侯某某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存款x.03元(含诉讼费417.00元、执行费1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37.0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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