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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诉邓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邓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樊某诉被告邓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6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2010年12月5日前还清借款,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5厘,出具了借条一份。2009年12月24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用期一个月。此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12月6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2010年12月5日前还清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09年12月24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两次借款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此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某、徐某共同偿还原告樊某借款2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二被告邓某、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李冠杰

人民陪审员张巧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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