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我院对张某与周某芬、巫检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芬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周某芬户籍所在地在你院辖区X区范围内,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责令周某芬在邓易太的遗产范围赔偿张某5239.28元(根据判决书一、二、三项)。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4、有关材料说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