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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山南派出所干警,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玉铎,鞍山市铁西区大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万科城市花园X号楼上下楼层邻居。2009年4月12日,被告在进行装修时将地面砸坏,钢筋松动,影响整体使用效果和房屋耐久性。原告因此与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此事,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李某某同意在6月份之前将自家受损地面修复。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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