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山南派出所干警,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玉铎,鞍山市铁西区大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万科城市花园X号楼上下楼层邻居。2009年4月12日,被告在进行装修时将地面砸坏,钢筋松动,影响整体使用效果和房屋耐久性。原告因此与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此事,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李某某同意在6月份之前将自家受损地面修复。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