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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孙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300。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孙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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