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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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9年起从他人处取得“皇冠”赌博网站的管理账户后,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发展下线人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并以“吃成”或者“扣率”等方法获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向等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参加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赌博用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和赌博用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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