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屠xx(系陈xx之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屠x怡,女,1958年9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屠x忠与原告陈xx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即原告屠xx、被告屠x、屠x怡。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原系公有住房。1995年3月,屠x忠将上述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建筑面积57.03平方米),并于1995年3月2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屠x忠名下。屠x忠于2007年3月25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并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屠x、屠x怡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屠x忠的上述遗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xx、屠xx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390元,由原告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