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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诉苌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系2间,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被告苌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X乡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苌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X乡XX村x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约定被告的工资根据公司效益浮动,不低于人民币96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已按照被告的加班时间,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9年3月20日至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5元及25%补偿金1178.75元,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额外一倍工资6643元,不为被告缴纳2009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192.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前支付被告苌x年3月20日至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和2009年4月20日至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x元;

二、原告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前为被告苌XX补缴2009年3月至11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192.1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塑料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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