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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X职工,住西安市X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楣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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