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XXX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X。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X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552.06元。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向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