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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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