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