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6日婚生男孩汤某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汤某杰由原告汤某抚养成年,原告汤某自愿承担婚生男孩汤某杰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汤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汤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