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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群凯、王某、孟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群凯、又名林X,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肄业,家住(略)××号,农民。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1年1月20日因病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又名孟X,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10年8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1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未诉(201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群凯、王某、孟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茉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蟆匮讼袢烀旒翰齑旒辈蛟熛t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群凯、王某、孟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7月10日、11日,洋县中学学生程纪东(另案处理)与同学付敬俨在网上聊天期间发生口角,付敬俨即将此事告知同校高二学生叶东明、蔡某、张某某等人,叶、蔡、张三人遂在学校找到程纪东质问此事,程纪东辩解称骂人信息系许立杰(另案处理)所发,叶等人即让程纪东找出此人解决。后双方约定当晚在洋县中学对面的文明桥头见面解决此事,程纪东发短信告知许立杰“就我们那天在QQ上骂的那娃,人家叫的人说晚上在一中门口见面,有事情给咱们说,所以我估计人家都准备好了”。11日晚1笫匮邢е卵硐酝白笙叮鞫让说谌脑魑琶锨郊痰统蠖愫槐喜叨俅浯蚱绱暗一稣沓⑿芰婕得逅饲麓蹋统炊嗉味虼绱暗砀⑿芰ǎ巴谢吨鞫用绻暗婊吒硭⑿芰滞慕ㄐ盎咴恚⑿芰冉说先段鞫缑暗谢谥衿欤浪患姹烁秩毫⒖酢⑼⒒稀鹈憬⒑睢俺思毰W宇、宋奎良(此二人均另案处理)、尚于东(未满1曛┧樱洗帜私陕糠硭⒗攴锏美夏吧凶怯览粞丁叩⒕帧芨⒐厮鹘裙さ吖木娴哂洗纪ㄔ囟愕冢指鹘挝攵队鞫让说嗳鱿庇郑毫士瘴鸥虿绱暗幕堑彼蹋统付鲋党断鞫C帧毫⒖酢⑼⒒稀鹈憬⒑睢⒊恕毰W宇、许立杰、宋奎良便手持砍刀、钢管、狼牙棒及双截棍砍打叶东明,致叶东明头部、背部及左腿受伤。此时洋县中学学生王某和龚星力见叶东明被打便上前拦挡,林群凯、杨某等人又持刀、狼牙棒、钢管、双截棍对王某和龚星力进行追打,致王某左肩部、左臂受伤;龚星力左臂及背部受伤。后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伤者叶东明、王某、龚星力被送往洋县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属轻微伤;伤者龚星力外力致背部损伤属轻微伤;伤者叶东明头部受伤属轻微伤,背部及腿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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