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
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与被上诉人白x继承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了(2011)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何某、何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何某、何某、何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何某、何某、
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