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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与被上诉人白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

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与被上诉人白x继承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了(2011)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何某、何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何某、何某、何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何某、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何某、何某、

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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