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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闫××与被执行人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闫××。

被执行人胡××。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与被执行人胡××、王×(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2倍计息,计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5日、2011年6月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胡××、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30元。执行期间,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胡××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闫××人民币9万元。2、本案的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287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3、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于2011年6月10日收到了案款9万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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