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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朱某丙、张某、朱某丁、江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戊、邹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丙,男,195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朱某丁,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戊,男,195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丙、张某、朱某丁、江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戊、邹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戊、邹某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朱某丙、张某、朱某丁、江某损失26681元,现由本院给四申请执行人救助6000元外,两被执行人分文未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戊、邹某一家共计四口人,其中三人有疾病,需用药物长期维持治疗,其家庭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暂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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