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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与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1952年出生。

原告张某丙,男,1963年出生。

原告周某,男,1968年出生。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男,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与被告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以经法院调解,被告魏某已赔偿其毛坪里山场失火损毁林木经济损失6000元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承担。

审判员胡耀文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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