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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94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27735.36元,承担诉讼费1745元。

二、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本协议自觉履行,如未能按照本协议自觉履行,依法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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