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姚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姚XX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与姚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x元,已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x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