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涂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执行涂某与孙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XX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3050元。本案执行标的3050元,已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30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