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陕西XX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X号巧克力公寓XX号房。注册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