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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劳社监罚字(2011)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麻行执字第22-X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X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院长。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劳社监罚字(2011)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XX卫生院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劳社监罚字(2011)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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