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5月7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国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和并各自外出打工,此后双方分多聚少,夫妻关系冷淡。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