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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蔡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龚才英、人民陪审员孙敬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2010年12月8日和2011年10月1日,被告彭某因资金周某困难,两次共向原告邓某借款440000元。2012年1月14日,被告彭某承诺2012年4月份还清借款,并承诺在2012年正月18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邓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主动偿还4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自愿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逾期未偿还,则被告彭某除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外,还应按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给原告邓某。

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被告彭某自愿承担,并自愿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邓某。

四、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红

代理审判员龚才英

人民陪审员孙敬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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