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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徐水县人,居民。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日14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x驾驶陕APN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长安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街X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刘xx驾驶陕A4AX号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刘xx受伤,刘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刘xx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引起的颈髓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李x在侦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李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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