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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执字第385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卫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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