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范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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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基强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