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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张某于2011年1月16日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张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或张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利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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