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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6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王x,陕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王x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陕A82LX号“捷达”牌小轿车沿细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区X村段时,适逢马xx驾驶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马xx沿细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马xx及马xx受伤,马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1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马xx系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李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马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审理中,被告人家属又与被害人马xx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某、抓获经过;证人卓某甲、刘某、卓某乙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对李xx的辩护人关于李xx认罪态度尚好,系初犯,且其家人就民事赔偿与死者家属、被害人达成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应按自首处理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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