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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杨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55-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湘莲,衡阳市雁峰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黄某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吴雪峰

审判员罗源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素

打印责任人唐崇高校对责任人刘素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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