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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刘xx、赵x、严xx、李xx、高xx、宁xx、刘x、董x、赵xx申请执行周某县城关供销社、赵x、吴xx通行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

申请执行人:刘xx

申请执行人:赵x

申请执行人:严xx

申请执行人:李xx

申请执行人:高xx

申请执行人:宁xx

申请执行人:刘x

申请执行人:董x

申请执行人:赵xx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男,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x,

被执行人:吴xx

被执行人:周某县城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受理王x、刘xx、赵x、严xx、李xx、高xx、宁xx、刘x、董x、赵xx申请执行周某县城关供销社、赵x、吴xx通行权纠纷一案,诉讼费2450元被执行人城关供销社承担了1500元,赵x、吴xx承担了950元,周某县城关供销社承担了执行费100元。诉讼费2450元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已领取并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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