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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蓝田县人,农民。2012年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贺XX驾驶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x号挂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太线什字处,适逢被害人师XX(男,40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师保保受伤,师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师XX系在道路交通事故遭受全某严重复合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贺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师保保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处理意见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贺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贺XX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民事部分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慕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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