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江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8月2日被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李某某,河南商都(略)事务所(略)。

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路中录时空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徐××停放在该网吧门前的一辆银灰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1600元)盗走。当晚江某伙同该男子又以找活干为名叫马××一起到郑某市X路X街交叉口的蓝冰网吧门口,在马××不知是盗窃的情况下,三人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阿米尼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2400元)盗走。后三人又在马××不知是盗窃的情况下,到中录时空网吧门前将一辆苏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马××发现被告人江某伙同该男子是在实施盗窃后即主动离开,并到中录时空网吧门口找到被害人徐××,协助徐××将被盗的洪都牌电动自行车找到。8月4日,马××到公安机关协助民警将黑色阿米尼电动自行车、苏杰牌电动自行车找到。现黑色阿米尼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现场照片,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证据登记清单,阿米尼电动自行车销售专用票、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情况说明、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被害人徐××、张××的陈述,证人马××的证言,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10)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应刑罚。鉴于被告人江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琚&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