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育英商务楼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该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指控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第八届北京博览会上许诺销售、销售了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软件键盘产品,该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