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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高陵县人,农民。2010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于2011年元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xx伙同刘xx(另案处理)、“莹莹”(具体姓名、住址不详)预谋后到长安区X镇X街看到马xx后上前搭讪,问其是否认识引镇一名神医,马xx称其不认识,这时在一旁的“莹莹”对刘xx说她认识那名神医并愿意帮她找,刘xx让马xx帮她一起找神医。马xx同意后,三人一起来到引镇新市场北的水泥路上,“莹莹”看到杨xx后称其就是那名神医的孙子,杨xx看了马xx和刘xx后,谎称其二人家中有灾要拿钱消灾,马xx信以为真就取了5000元钱后用报纸包好后交给杨xx,刘xx也给了杨xx一个纸包,杨xx骗马xx要做法替其消灾,让马xx和刘xx转过身,杨xx趁机调换纸包并让马xx拿着调换后的纸包向前走不要回头,杨xx伙同刘xx、“莹莹”趁机逃跑,马xx回家打开纸包发现自己被骗。破案后,杨xx家属已代杨xx退赔了马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马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周xx等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杨x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十月一日起至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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