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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晃伟,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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