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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归还夏某9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逾期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在王某发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及利息1142.63元(其中9000元及利息685元归申请人夏某,剩余6000元利息457.63元归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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