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曾用名李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崔某某给付李某甲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份抚养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人民陪审员曹凯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