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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申请执行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曾用名李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崔某某给付李某甲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份抚养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人民陪审员曹凯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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