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冯XX,男。
原告李某,男。
被告罗XX,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XX、李某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XX、李某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罗XX向原告冯XX、李某共借款8.5万元,约定8个月后一次性还情,到期后,被告罗XX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罗XX偿还借款85000元。
被告罗XX辩称,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罗XX向原告冯XX、李某共借款85000元,并于当日书写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2012年3月底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于2012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冯XX、李某借款8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