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谭某丽;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军。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丽、谭某军由原告谭某甲抚养至成年,并独自承担小孩的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剑雄